項目 | 論文研究計畫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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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入學後,應於各所規定期限內,在所內教師中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在指導教授協助下擬定論文題目。 論文指導教授之資格需具備本校「碩、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第四條所規定之學位考試委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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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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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擬定論文題目後,依各所要求繳交「論文研撰計畫表」及經論文指導教授簽章同意之「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各一份,送請研究所所長審核後留存於所內。 前項之「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與「論文研撰計畫表」繳交時限由各所自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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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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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所為瞭解學生之研究計畫進行情況,得要求學生於繳交「論文研撰計畫表 」之後提出「研究計畫口試申請表」,並由所方安排口試委員進行評審,各研究生口試後之「研究計畫口試評分表」)與「研究計畫口試總評表」由所留存。 | |
註:各所是否需進行研究計畫口試及其相關規定由各所自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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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論文撰寫格式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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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論文格式(依108年5月27日107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報告事項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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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學位考試申請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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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考試之時間、地點安排,應取得指導教授及各考試委員同意。 |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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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委員:博士班需為副教授級以上、碩士班則為助理教授級以上,否則需由各所務會議訂定提聘資格認定標準,送交教務處備查。詳細規定請見 「碩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 另有關校外口試委員人數由各所自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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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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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系統,請登入校務資系統→點選電子表單「線上核簽管理系統」使用。 |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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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原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改為線上申請系統(含核簽功能),詳如系統操作說明(學生、指導教授、系所經辦、系所主管、院長)。 |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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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申請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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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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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口試時間:取得指導老師同意後,請務必於口試前十四天完成登入口試日期、時間,並知會系所經辦(至遲應於上學期為1月31日、下學期為7月31日前前完成口試)。 |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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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異動申請: 異動考試委員、變更論文題目、更改考試時間地點需至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系統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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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學位考試撤銷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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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碩、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舉行學位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上學期為1月31日,下學期為7月31日)之前至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系統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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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學位考試舉行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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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經主管簽後,將校外委員聘書寄至所上。請同學將聘書送至各校外委員。 |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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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當天應備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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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論文口試總評表」(一份,請於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系統列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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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論文口試評分表」(份數視委員人數而定,請於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系統列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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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口試委員審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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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據(若干份,由所秘提供)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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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口試總評表」:正本交教務處研教組登錄考試成績,副本所存。(上學期1月31日前;下學期7月31日前) ※若已完成學位考試因故未畢業且未達最高修業年限者,請另填「已通過學位考試本學期不畢業申請書」,並送教務處研教組存查。 ※未前項期限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論文或辦理離校手續且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該次學位考試之舉行仍予以計算,但次學期仍應註冊,並在欲畢業之學期填寫「已通過學位考試本學期將畢業申請書」,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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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口試評分表」、收據:送交所秘。 | ||
「口試委員審定書」:裝訂於論文中。 |